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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三明地区要重视高学历的人才

发表日期:2019-05-26 14:57       分类:三明      发布:小哈

经济的快速发展归根结底在于人才,因此每个城市都非常重视人才战略。
一、三明地区的经济概况
三明市,地级市,隶属福建省,位于福建省中部连接西北隅,地处北纬25°30′~27°07′、东经116°22′~118°39′之间,全市面积22965平方千米。东依福州市,西毗江西省,南邻泉州市,北傍南平市,西南接龙岩市。 [1] 
2014年三明市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做出具体部署,把三明市建设成为福建省区域性中心城市、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先进制造业基地、生态文化旅游胜地和休闲养生基地。 [2] 
三明市是一座新兴的工业城市,是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及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3]  2016年9月,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4] 
三明拥有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是全国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享有福建“绿色宝库”的美誉,是全国四个活立木蓄积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设区市之一。截至2015年6月,已发现金属和非金属矿种79个,已探明储量的矿种49种,已开发利用的43种。全市拥有泰宁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2个世界级品牌和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各50多个,数量和等级名列全省前茅。 [3] 
2017年,三明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36.06亿元,比2016年增长7.9%。人均地区生产总值83440元,比2016年增长7.1%。2017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57.0万人,比2016年末增加2.0万人。 [5] 
2017年,三明市复查确认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6]  2018年11月,入选中国城市全面小康指数前100名。 [7]  2018年重新确认国家卫生城市(区)。
 
人口
2017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57.0万人,比2016年末增加2.0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151.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9.0%,比2016年末提高1.5个百分点。全年出生人口3.93万人,出生率为15.3‰;死亡人口1.75万人,死亡率为6.8‰;自然增长率为8.5‰。 [5] 
家庭户人口
2015年末,全市共有家庭户78.74万户,家庭户人口为250.4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8人,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3.04人增加0.14人。 [18] 
性别构成
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28.0万人,占50.6%;女性人口为125.0万人,占49.4%。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109.4下降为102.4。 [18] 
年龄构成
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49.3万人,占19.5%;15-64岁人口为174.6万人,占69.0%;65岁及以上人口为29.1万人,占11.5%。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5.2个百分点, 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个百分点。
 
2017年,三明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36.06亿元,比2016年增长7.9%。其中,产业增加值282.52亿元,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1095.15亿元,增长6.8%;第三产业增加值758.38亿元,增长11.1%。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3.2%,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1.3%,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5.5%。人均地区生产总值83440元,比2016年增长7.1%。 [5] 
产业
2017年,三明市全年农林牧渔业完成总产值467.35亿元,比2016年增长4.3%。粮食种植面积340.28万亩,比上年增加8.31万亩,其中稻谷面积222.17万亩,增加5.9万亩;烟叶种植面积44.32万亩,减少2.14万亩;油料种植面积20.90万亩,增加0.42万亩;蔬菜种植面积170.17万亩,增加3.22万亩。 [5] 
2017年,粮食产量121.99万吨,比2016年增加4.61万吨,增长3.9%。其中,稻谷产量92.32万吨,增产3.64万吨,增长4.1%。 [5] 
2017年,肉蛋奶总产量21.73万吨,比2016年增长5.7%。肉类总产量18.71万吨,增长3.7%。其中,猪肉产量14.01万吨,增长1.9 %;牛肉产量0.51万吨,增长9.0%;羊肉产量0.37万吨,增长11.3%。年末生猪存栏112.29万头,增长9.2%;生猪出栏172.81万头,增长0.2%。牛奶产量0.42万吨,增长14.5%。
2017年,水产品产量11.81万吨,比2016年增长6.2%。 [5] 
2017年,新增(恢复)有效灌溉面积3.77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54万亩。
农业产业化持续推进,新增166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747 家。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增土地流转面积0.33万亩,累计流转面积达到79.41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3.7%。
 
二、三明引进人才战略以及扶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切实加大人才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三明人才工作新水平。经过5年努力,实现人才资源总量、人才素质、人才竞争力和人才贡献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全省位次相适应,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任务
 
1.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团队)。着力引进一批创业创新能力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全市每年引进80名以上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力争5年内有20名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200万元,对入选省“百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团队100万元、海外人才80万元、国内人才40万元。
 
2.支持一批领军人才。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在产业发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能够代表全市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杰出人才。每年积极推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力争5年内有30名以上入选。实施三明人才“特支计划”,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领军人才,市财政对受表彰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受表彰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受表彰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自然入选三明人才“特支计划”,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100万元、入选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由市财政按三明人才“特支计划”奖励标准进行配套奖励。
 
3.激励一批优秀人才。每年积极推选文化名家、技能大师、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明台湾人才等5类优秀人才申报福建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力争5年内有20名以上入选。坚持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市优秀人才制度,主要对象是各行业各领域中长期在一线工作、有突出贡献、有创新成果、同行业有较高声望、能代表全市同行业一流水平的各类人才,每人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对入选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的自然入选三明市优秀人才,每人由市财政配套奖励5万元。
 
三、重点工程
 
1.打造海西三明生态工贸人才聚集区。围绕生态工贸区发展需要,服务绿色腹地产业振兴,印发实施《关于实施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111”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力争5年内引进选拔100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招聘选拔1000名工贸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招聘培养10000名企业高技能人才,为生态工贸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努力把聚集区建设成福建省特色人才聚集区。
 
2.建设6条特色产业链人才聚集基地。研究制定加快建设林产加工、汽车及机械、冶金及压延、矿产品深加工、纺织、生物医药及生物产业等6条特色产业链人才聚集基地的措施,从中选定2—3个发展前景看好的重点产业给予重点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广泛集聚产品研发、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建设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和优势的高端人才聚集基地。宣传推广将乐人才强县经验,鼓励支持县(市、区)加大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建设。每三年评选2—3个产业人才聚集基地,每个基地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重点支持,力争5年内有2—3个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入选“福建省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对入选者由受益地财政按1:1配套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3.培育10个企事业人才高地。重点培育人才聚集度高、贡献率大,科研成果居全省前列或核心技术产业化市场前景开阔的企事业人才高地。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高地必须拥有国内、省内一流的科研领军人才,组成实力雄厚的科研核心团队,科研成果具有性和原创性。企业人才高地必须拥有国内或国际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产品年增加值达1亿元以上,成长性和人均利税明显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每三年评选3—5个企事业人才高地,每个高地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重点支持,力争5年内有3—5个企事业人才高地入选“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对入选者由受益地财政按1:1配套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4.搭建6大工作平台。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方针,完善高端人才工作机制,创建高端人才工作特色品牌,着力打造明台人才合作交流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人才孵化平台、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平台、覆盖国内外的引才网络平台、人才资源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等6个平台,探索建立人才投资基金,推动人才与资本、科技、项目、企业、产业有机结合,确保高端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充分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实施本计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综合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合力,积极推进高端人才聚集。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具体负责人才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2.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市、区)要将人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人才计划实施情况,逐步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力度,以满足我市人才发展需要,确保人才专项经费达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5%(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以上。
 
3.切实开展人才宣传工作。系统宣传科学人才观,广泛宣传人才工作好的做法和成效,集中宣传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和优秀人才典型,为加快高端人才聚集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五、其它事项
 
1.本计划各项奖励、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施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只就高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2.本计划印发施行后,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贯彻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0〕97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推进人才集聚的十条措施(试行)
 
一、扶持创新创业
 
1.对能引领我市某一领域发展或拥有技术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注册创办企业,由受益地财政根据企业前3年盈利情况及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从企业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扶持。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市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当地政府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落户到园区的,由园区提供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2.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器,为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提供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并减免地方审批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遴选10个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项目,受益地财政给予3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3.对以技术入股或到企业任职的科技人员所申报的科研项目(课题),市科技局给予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同时,受益地财政按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的10%—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立项课题经费支出。
 
4.鼓励和支持在外地(含海外)工作和创业的三明籍各类人才返乡创新创业,对返乡创业工程项目用地优先规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二、加强人才培养
 
1.企业一次性招聘大中专毕业生10人及以上,且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市内高校、职业院校、技校与企业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订单式培训30人及以上,且学员在本市企业实现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除省上补助外,由同级财政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培训目标为高级工,取证率达到40%以上的,补助1万元;培训目标为技师,取证率达到30%以上的,补助3万元;培训目标为高级技师,取证率达到20%以上的,补助5万元;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3.资助符合条件的各类在职青年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重点实验室开展访学进修、科研合作或技术攻关,对在国内的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6个月)3000元补助,出国的参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4.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研修班,对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研修班,市财政每期资助5000元。
 
5.经省、市认定并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对按“一带一”制度实施科研项目,经市委人才办考核有成效的,市财政每年给予5000元科研资助经费;对从事科研工作,参加研发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经市委人才办考核有成效的,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三、实施安居工程
 
1.符合年度引进人才指导目录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或到各类企业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毕业生,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安家补助。
 
2.对符合《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该文件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一套人才公寓;对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4〕202号)规定的各类人才,按照该文件规定可购买一套限价房。不在三明市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所在县(市)人才住房政策。
 
3.对符合《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文件规定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人员,组合租住公租房,租金由入住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不在三明市区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人员可租住所在县(市)的公共租赁房。
 
4.对按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人才,在三明市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双职工贷款额度。
 
四、放宽户籍政策
 
1.所有大中专毕业生在三明就业,不受任何限制给予落户。
 
2.在民营企业可设立集体户,用工人数达10人及以上,以厂址宿舍楼设立集体户,供企业用工及家属落户。
 
3.引进人才没迁户口、没转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发给《三明市人才居住证》。
 
4.对在我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或连续劳务就业等达6个月及以上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
 
五、完善社会保障
 
1.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各类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2.完善机关、事业、企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社会保障衔接制度,对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给予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助,其标准为:流动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9%×120。
 
3.引进人才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并需重建档案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如出现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参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4.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可选择申请延长退休或退休后被企业返聘,可享受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提供医疗保健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等到我市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待遇。
 
2.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明服务期间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并可为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年龄满55周岁及以上,且入选省、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聘任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市优秀人才、市管拔尖人才、特级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4.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各类人才享受与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保健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七、妥善安置家属
 
1.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配偶或子女,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采取直接面试办法招聘到事业单位。
 
2.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市各类优秀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等各类人才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并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升入高中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阶段的子女转学,同类别学校可以互转。
 
八、创新编制管理
 
1.建立派遣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制度,在市、县两级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专项事业编制,用于市、县属规模以上企业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市、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确定拟派遣人选,再采取人才派遣的形式,将其派遣到用人企业工作。派遣人才使用市、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的专项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费用由用人企业承担。派遣人才可申请职称评审或参加职称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工资标准,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职称兑资程序进行。派遣人才在明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可按事业单位性质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2.完善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从企业招聘专业教师制度,设置不超过总编制数15%的“特聘教师”岗位,不受人员学历、身份限制,吸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并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岗位由当地财政兑现相应待遇。对符合“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的,采取符合岗位特点要求的测评考核办法招聘入编。
 
3.事业单位接收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编制限制,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先聘用入编,后核补编制;已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直接聘任。
 
九、鼓励招聘引进
 
1.企事业单位招聘高级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被列入我市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直接招聘。我市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闽委办发〔2013〕19号文件施行。
 
2.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受益地财政按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企业引进硕士或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3.鼓励支持在明高校、医院等人才聚集的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可以对在职高层次人才发放生活津补贴。对正高职称或重点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3000—5000元的生活津补贴;对博士、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2000—3000元的生活津补贴;对硕士与三明市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每月给予800—1000元的生活津补贴。
 
4.市委、市政府成立专家顾问服务团,从明籍港澳台及海外专业成功人士或具有发展潜力人士、异地三明商会威望较高人士中聘请一部分与三明关系密切、有一定合作基础的代表性人物担任顾问,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5.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根据国家、省外专局对我市引进海外智力项目的经费支持情况,受益地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给予支持。
 
十、享受其他待遇
 
1.对在本市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600元津贴补助;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市拔尖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400元津贴补助;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300元津贴补助;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可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
 
2.获得市劳模及以上称号的外籍人员、聘请担任荣誉顾问(职务)的明籍港澳台人士及华人华侨可享受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等待遇。
 
3.评选劳模时,安排适当名额由市委人才办组织推荐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省、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入选的人才。
 
4.引进人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制度,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由用人单位每年报销其一人次家属前往服务地探亲往返的交通费。
 
5.对在我市工作、见习或实习的各类人才均可享受当地市民公交月票卡待遇。
 
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09〕85号)同时废止。在施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只就高享受一种,不重复享受。
 
 
三明市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则
 
条为全面落实人才强市部署,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或创业创新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专门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在市区(含梅列区、三元区)工作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指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契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和使用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我市引进人才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每年召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人才公寓配建、购买方案,并提交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配建人才公寓;市财政局负责通过购买政府安置房、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第五条市财政局下属单位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拥有人才公寓的产权,并负责对人才公寓的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要求,资金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请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区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没有住房交易行为,在我市创办企业(研发机构)、已被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长期在我市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如“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人选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福建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如“百人计划”人选、“双百计划”人选等),省、市优秀人才,福建省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副高职称且符合我市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指导目录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或市技能大师、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
 
(五)工业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团队核心专业技术人才;
 
(六)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审核等工作。资产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分配工作。
 
(一)受理。符合入住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三明市人才公寓申请表(详见附件);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区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出具的引进理由、主要业绩贡献、在明工作时间证明(原则上每年至少要在明工作3个月及以上)及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原件等)。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三明市主要媒体公示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分配。资产中心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名单、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和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对第六条中、二类人才提供不少于100㎡人才公寓一套,第三至第六类人才提供不少于60㎡人才公寓一套,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放租住通知单。租住人凭租住通知单到资产中心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住管理
 
第八条市住建局下属单位三明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费用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才公寓一次签约租住期不超过五年。租住期满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后再行续签。
 
第十条人才公寓免租金居住,租住人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并按有关租住协议、物业管理协议,及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一条租住期满,资产中心向用人单位发放停止租赁通知单,租住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公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租住,并由资产中心责令租住人退回: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居住,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协议规定费用的;
 
(三)租住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四)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满一个月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或在本市变动工作后三个月内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扰乱人才公寓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租赁协议到期,租住人未办理再续租住手续的;
 
(七)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其它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十二条资产中心应当经常了解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定期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租住人员居住情况。并定期收集有关房屋入住变动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市政府网上发布。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租住人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变动情况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产中心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以欺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退回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租住人自被责令退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对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不得擅自对人才公寓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资产中心应追缴其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及其租住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公寓,拒不搬离的,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半年后再不搬离的,资产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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